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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2號)【2014修正版】


          【發布日期】:2014-05-16  【來源】:食品伙伴網

           第三章 菌種生產和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菌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僅從事栽培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不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但經營者要具備菌種的相關知識,具有相應的菌種貯藏設備和場所,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農業部備案。
          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生產經營母種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原種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2名以上;
          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生產母種還應當有做出菇試驗所需的設備和場所。
          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要求。
          第十六條 申請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1名以上;
          有必要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必要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
          栽培種生產場地的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菌種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儀器設備和設施清單及產權證明,主要儀器設備的照片;
          菌種生產經營場所照片及產權證明;
          品種特性介紹;
          菌種生產經營質量保證制度。
          申請母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授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母種和原種的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后,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查,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栽培種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后,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查,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滿2個月前,持原證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許可證。
          在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菌種按級別生產,下一級菌種只能用上一級菌種生產,栽培種不得再用于擴繁菌種。
          獲得上級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下級菌種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禁止無證或者未按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菌種;禁止偽造、涂改、買賣、租借《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菌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生產,并建立菌種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時間、數量、培養基配方、培養條件、菌種來源、操作人、技術負責人、檢驗記錄、菌種流向等內容。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條 菌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菌種經營檔案,載明菌種來源、貯存時間和條件、銷售去向、運輸、經辦人等內容。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銷售后2年。
          第二十四條 銷售的菌種應當附有標簽和菌種質量合格證。標簽應當標注菌種種類、品種、級別、接種日期、保藏條件、保質期、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執行標準及生產者名稱、生產地點。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菌種相符。
          菌種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菌種的品種種性說明、栽培要點及相關咨詢服務,并對菌種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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