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兄苯庸茌牂嗟男l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ǘ侗=∈称放鷾首C書》正本或副本;
?。ㄈ┥a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ㄋ模┘夹g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ㄎ澹┥a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a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主、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采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ㄒ唬┍=∽饔煤瓦m宜人群;
?。ǘ┦秤梅椒ê瓦m宜的食用量;
?。ㄈ┵A藏方法;
?。ㄋ模┕πС煞值拿Q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ㄎ澹┍=∈称放鷾饰奶?;
?。┍=∈称窐酥?;
?。ㄆ撸┯嘘P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