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準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ㄒ唬┛茖W發展后,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ǘ┊a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ㄈ┍=∈称繁O督監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ㄒ唬┪唇浶l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ǘ┪窗幢=∈称放鷾蔬M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ㄈ┍=∈称返拿Q、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準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并批準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