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生產企業給我10倍金額的賠償,但對方不同意。”鐘先生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他和醫藥超市交涉后,對方就將這種黑木耳下架了,還辯稱黑木耳是農產品。
昨日下午,記者聯系了蘭干副食品經銷部,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的外包裝袋是在2000年生產的,當時執行的標準代號“GB6192—86”,所以一直在使用,而且到現在這些包裝袋還沒有用完。另外,這位負責人還說,黑木耳是農產品,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消費者提出的10倍賠償要求沒有依據。
食藥監局 產品包裝標識有問題
昨日下午,記者走訪長安南路上一家大型超市。發現在這里出售的5種包裝的黑木耳均外包裝上的標準代碼只有GB/T6192字樣,其中產地為黑龍江牡丹江市的一款黑木耳還在外包裝上標注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隨后,記者從碑林區食藥監局了解到,該局已經接到了消費者鐘先生的投訴,并在不久前安排雙方進行了調解。“從目前調查的情況來看,主要涉及包裝標識的問題。”該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表示,生產企業的產品外包裝標注是有問題的,他們會依據相關規定對企業做出處理。
同時,她還表示黑木耳屬于食用農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