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合肥市民蔣先生在該市一家超市購物時,在營業員的推薦下,他購買了3瓶由安徽某食用菌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杏鮑菇肉醬。蔣先生在購買過程中發現該商品瓶身標簽上宣稱“本品所用杏鮑菇系我食用菌開發公司采用綠色栽培技術精心培育而成,能提高人體免疫功能,具有抗癌、降血脂、潤腸胃和美容等作用”。
購買回家后,蔣先生經查詢了解到,該產品既非藥品也不是醫療器械產品,屬于普通食品,按相關法律規定宣稱上述功效應屬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于是,蔣先生將某超市訴至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還其購買杏鮑菇肉醬的貨款23.7元,并賠償損失500元。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蔣先生從超市購買的杏鮑菇肉醬,外包裝上標注有“能提高人體免疫功能,具有抗癌、降血脂、潤腸胃和美容等作用”字樣。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標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據此,法院認定本案中超市銷售的食品違反了該規定。另依據《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作為銷售者的超市把關不嚴,致使存在虛假宣傳的商品流入市場,原告蔣先生的訴訟請求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超市退還原告蔣先生貨款23.7元并賠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