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日牌蟲草菌絲體口服液
近日,福建省食藥監局發布《關于開展蟲草類保健食品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蟲草類保健食品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持續至2015年2月28日。
央視《焦點訪談》2014年12月22日報道,近年來市場上出現多種叫做“蟲草”的衍生產品,類似于“蟲草王”、“蟲草菌絲體膠囊”、“復方蟲草口服液”、“復方蟲草補腎口服液”等,以不同方式與“冬蟲夏草”制品相混淆,其中廈門市金日制藥(中國)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日牌蟲草菌絲體口服液”,其原料與冬蟲夏草沒有聯系,是不一樣的物種,存在誤導消費者之嫌。
金日公司的一位公關負責人則向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公司產品合理合法,從未表明含冬蟲夏草成分,因此并沒有誤導消費者。
1月27日,福建省食藥監局宣傳與應急管理處毛姓工作人員接受采訪時表示,該局對“金日牌蟲草菌絲體口服液”的調查結論尚未得出,還在對產品各個環節跟蹤調查,結果將會向社會公布。
上海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院孫效敏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市場上出現蟲草類產品魚龍混雜的現象,緣于蟲草定性不明,蟲草的類別沒有明確的界限,它既不屬于食品也不屬于藥品,我國也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和法律法規。
孫效敏稱,蟲草的監管處罰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如果產品注冊了批號,以保健食品的名義銷售,食藥監局有權對店家進行處罰;如果未注冊批號,出現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則由工商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處罰。“總體來說,蟲草的監管和執法都不成熟,比較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