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由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日前表決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9年4月26日審查批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廢棄食用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的培養物和外包裝組成的廢棄物?!兑链菏袕U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共23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因地制宜、源頭預防、綜合治理、污染擔責的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總責??h(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食用菌生產報備制度,對食用菌生產和廢棄食用菌包處置跟蹤管理。食用菌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報備有關事項。報備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食用菌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污染環境防治主體責任,將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作為生產管理的重要環節,采取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食用菌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對廢棄食用菌包進行無害化處置,不能自行處置的,應當轉運到指定的臨時堆放點或者處置企業。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隱匿和填埋廢棄食用菌包。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填埋廢棄食用菌包。在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廢棄食用菌包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填埋場。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隱匿、填埋廢棄食用菌包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伊春市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實施地,將進一步規范廢棄食用菌包處置行為,促進食用菌產業可持續發展,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