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質量安全體系發展重點
蔬菜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產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要標本兼治,在抓好標準化生產的同時強化執法監管。大規模開展標準化生產創建活動,大力推廣生態栽培技術和高效低毒農藥,推進標準化生產和病蟲害統防統治,構建質量安全控制長效機制;加強執法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檢驗檢測、質量追溯、風險預警和應急反應處置體系,大力發展安全優質品牌產品,進一步提高蔬菜質量安全水平,保障蔬菜消費安全。
第一節 推進標準化生產
以蔬菜標準園創建和農業標準化示范縣(區)建設為抓手,在蔬菜優勢產區和大中城市郊區大規模開展標準化生產創建活動,示范帶動蔬菜產品質量全面提升和效益提高。完善和健全標準體系,加快標準制修訂和推廣應用,重點制定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限量安全標準及其檢測方法,完善產地環境、投入品、生產過程及產品分等分級、包裝貯運等標準,尤其要盡快制定先進、實用、操作性強的蔬菜生產技術規程,并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引導和規范農民生產行為,實現科學安全用藥。大力推廣生態栽培技術,大面積采用防蟲網、粘蟲色板、殺蟲燈、性誘劑、膜下滴灌等物理、生物防控病蟲害措施,減少化學農藥使用,增加有機肥施用量。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鼓勵開展高效低毒農藥使用補貼,加快高毒農藥替代步伐。盡快構建質量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健全投入品管理、生產檔案、產品檢測、基地準出和質量追溯等五項制度,不斷提高蔬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著力推進品牌建設,建立“以獎代補”機制,引導產品分等分級、包裝標識,鼓勵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和地理標志產品,積極倡導良好農業生產方式,加大產品推介宣傳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安全優質蔬菜市場占有率。
第二節 完善檢驗檢測體系
結合實施《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健全縣級農產品檢測機構,配備檢測儀器,保障運行經費;逐步建立鄉鎮或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大蔬菜生產基地、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抽檢力度,加強蔬菜質量安全執法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立蔬菜質量安全檢測點,加強生產基地自檢,指導安全期采收,嚴把基地產出關。鼓勵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蔬菜質量安全檢測點,加大批發市場自檢力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在加強政府監測和企業自檢的同時,充分利用社會檢測資源,發揮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作用,加快形成標準統一、職能明確、上下貫通、運行高效、參數齊全和支撐有力的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三節 健全質量追溯體系
建立國家級“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地方根據屬地管理職責建立省市縣各級“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分中心(站),從蔬菜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入手,探索建立覆蓋蔬菜生產和流通環節的全程質量追溯體系,實現生產檔案可查詢、流向可追蹤、產品可召回、責任可界定。按照“統一標準、分工協作、資源共享”的原則,統一質量安全信息采集指標、統一產品與產地編碼規則、統一傳輸格式、統一接口規范,完善并督促落實生產檔案、包裝標識、索證索票、購銷臺賬、信息傳送與查詢等管理制度,實現生產、加工、流通各環節有效銜接。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明確蔬菜產銷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鼓勵推廣使用產地證明或質量認證等合格證明,建立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機制。地方政府完善質量安全追溯獎勵機制,對建立產品追溯體系的生產、流通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給予補貼。
第四節 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反應處置體系
建立覆蓋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生產基地和批發市場的固定風險監測點的國家“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臺,實現監測數據的及時采集、分類查詢、信息共享。建立反應快速、跨區聯動的蔬菜質量安全應急反應體系,及時實施突發事件情況調查、形勢分析、影響評估,加強應急監測和管理。開展蔬菜產地環境監測與適宜性評價,依法、科學、及時劃定蔬菜禁止生產區域。對產地環境、投入品和蔬菜產品中風險隱患大的危害因素,加強風險評估,科學劃定風險等級,實現風險及時預警、及早防范和重點控制。完善應急預案,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加強應急管理人員、應急處理專家等隊伍建設,搞好應急物資儲備,開展風險防控與應急處理知識培訓及演練,不斷提高蔬菜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節 加強質量安全監管
認真落實《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完善“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者負第一責任,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強化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特別是提高鄉鎮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能力。加強農藥生產、銷售、使用監管,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實名購買制度,地方政府可在試點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農藥實行專營,在蔬菜生產上依法禁止使用高毒農藥。繼續深化蔬菜農藥及農藥殘留專項整治,加大農業投入品和蔬菜產品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力度,完善檢打聯動、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將質量安全措施和責任落實到各環節和各參與主體,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