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菇網訊: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公布了《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農業部決定對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草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這五部規章進行修訂。
據悉,《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中有關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作了以下修訂:一是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包括長有菌絲體的栽培基質及用于菌種分離的子實體),應當報農業部批準。”二是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承擔菌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三是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進出口菌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進(出)口菌種審批表》,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有關食用菌菌種管理的規章的相關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